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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勇:侯勇税眼看事:采购工具之财务处理
2016-01-20 48083

采购工具之财务处理

    案例:某企业购买销售人员使用手机20部,每部1500元,合计3万元,该企业就凭发票记入销售费用,你认为正确吗?。

        特别提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企业应将这批手机作固定资产处理,提取折旧。本案按传统思维处理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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