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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凌峰: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2016-01-20 44308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清晰,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股权分配在政策上逐步放开。这无疑是中国企业改革的一大步,将有力地促进中国国有企业的业绩进一步提升。  与此同时,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增加,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矛盾逐步显现:  案例A:A集团成立20年,是行业的领头羊之一。A集团的创始人经过长期艰苦的贸易积累,开始向产业链上游转移,进入制造环节。由于规模扩大,管理变得复杂,创始人将兄弟姐妹四人引入自己的企业。创业阶段,兄弟姐妹齐心协力,锐意进取,通过有效的市场策略和生产策略,历经波折,成为行业三甲之一。随着规模进一步扩大,兄弟姐妹之间的分歧开始变大,主要在战略方向出现分歧。  由于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也缺乏有效的决策管理机制,兄弟姐妹都试图通过采用说服手段,达成战略一致。事实是谁也无法说服谁,结果兄弟之间隔阂难消,成为集团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兄弟姐妹经常开会沟通,但是开会的时候,很难对主题进行限定,经营的方向问题、重要人事的任免激励问题、运营当中出现的细节问题,彼此之间的沟通不当问题……各种各样的问题糅杂在一起,既没有会议纪要,也没有会议决议,往往这次会议的主题又会成为下一次会议的争论。更糟糕的是,最终谁应该对决策负责、对结果负责,也在兄弟姐妹之间的争吵中成为一份难以定论的帐单。  案例B:B集团创始人打拼10年,成为国内细分市场的老大。随着规模扩大,集团管理体系跟不上,连续几年销售额徘徊不前,而行业此时的增长速度很快。敏锐的创始人立刻高薪引进高级职业经理人,重新构建公司的管理体系。随着空降兵的到任以及随后一系列的管理变革,公司的业绩开始稳步增长。当创始人正在感慨还是管理体系效果好的时候,这位立下汗马功劳的空降兵似乎没有动力了,每天嘻嘻哈哈,不谈要领。创始人不禁忧心忡忡。  以上只是区区两例,在现实当中,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多样,成为发展的障碍。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资本的权利与责任、决策的权利与责任、执行的权利与责任不清。要解决产权清晰问题,必须考虑两点。第一点,把货币资本和一部分实物资产清晰到自然人;第二点,把人力资本全部清晰到自然人。A集团中创始人与亲属之间的实物资本与人力资本没有得到及时界定,以至集团规模扩大,相互之间难以清晰;民营组织的职位职责界定、决策的程序与职权不清,为战略等重要事务的决策造成障碍。  2.自然人关系与法人关系重叠。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享责任。民营组织在早期创业时,生存成为第一要务,在法人治理、管理的规范性方面投入不足。创始人在经营主体的法律关系方面认识不足,往往无法清晰亲属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之间的关系。民营组织主要是创始人的经营下成长,不少创始人及其家属理所当然把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当成一回事,没有明确的资产界定。这种观念和行为在今后的经营当中也会产生问题。  4.监督缺乏,监事会缺乏。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由于很多民营组织的创始人及其家属缺乏现代企业制度的知识,不知道或者不愿意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很大的作用。由于缺少监事会,这也会成为民营组织的未来的经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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