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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权:男子工作餐酒精中毒身亡被认定非工伤
2016-01-20 18487

本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而《规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解释,使得“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成为热议话题。昨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公布了两起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事故。经办法官指出,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不一定算工伤,能否认定要满足多个要素,并且要排除“醉酒和吸毒”两种意外情形。

 

案例1:

  下班后醉酒驾车

  途中遇车祸身亡

  阿明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一天下班后与同事聚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阿明回公司加班到晚上九时多后,驾驶自己的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重型牵引车,阿明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阿明属醉酒无证驾驶,交警认定阿明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阿明的父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阿明的死亡为非工伤死亡。阿明父亲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阿明父亲的诉求。

  经办法官指出,虽然阿明是在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因醉酒出车祸身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

  工作餐中饮酒

  回到宿舍死亡

阿昭在一家工程公司从事监理工作,2012年年底,公司完成了在某楼盘的基建项目,在参加完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后,阿昭与同事一起用工作餐,并在餐桌上举杯庆祝。晚餐结束后,阿昭一回到宿舍就倒在床上一动不动。阿昭被同事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阿昭死亡的直接病因为急性酒精中毒。事后,阿昭父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阿昭的死亡为非工伤死亡。阿昭父亲提起诉讼,经一审及二审后,均驳回了阿昭父亲的诉求。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医院诊断阿昭死亡的直接病因为急性酒精中毒。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存在“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因此,下班途中买菜受伤,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并且,还需要排除《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与吸毒”两种意外情形。

    (转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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