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避免账龄分析不准确,或由于未能收回或未能及时收回欠款而导致收入流失和法律诉讼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
第3条 账龄分析法是估计坏账准备损失的一种常用方法。
第4条 账龄分析法是指先将应收账款各明细账按账龄进行分类,然后针对不同账龄段的应收账款确定不同的坏账率。
第5条 应收账款的账龄越长,所确定的坏账率越大,将按不同账龄段计算所得坏账损失备抵数汇总,以确定“坏账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数。
第6条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账款,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
第7条 在存在多笔应收账款且各笔应收账款账龄不同的情况下,当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时,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账款;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
第8条 公司应采用统一的“账龄分析表”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具体形式如下表所示。
第9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0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